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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一触即发|财税丨不能不知道~让企业尽享实惠的六项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25-02-21 17:47:13    次浏览

在这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为留住优秀人才,越来越多企业开始实施以人力资本为激励对象的股权激励机制。 在这一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降低相关税负。 财税丨不能不知道~让企业尽享实惠的六项税收政策 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创业公司和上市公司实行不同的股权激励政策。此次出台针对非上市公司的规定是由于非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决定的。创业公司早期会面临资金不够、员工工资不高等问题,需要股权激励等政策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但是创业公司离上市还需要时间,员工的股权期权难以变现,征收过高的税率对员工不能很好地起到激励作用。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变现能力相对较弱的非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挂牌企业)如果实施股权激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在财税〔2016〕101号文出台前,企业在推行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激励安排时会有两个环节涉税,即员工在行权等前端环节,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超额累进税率(3%-45%)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要求在实践中给不少员工造成了现金流困难。员工后续处置股权时,获得的收益部分,还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员工承担了两次税负。财税〔2016〕101号文的递延纳税政策无疑将极大缓解员工的现金流压力。在合并纳税环节实质降低税负。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考虑到核定征收企业通常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支出情况,因此明确只有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才能适用上述政策。非上市公司须满足七项前提条件对非上市公司而言,财税〔2016〕101号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会自动适用,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7个条件:仅限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授予关联公司股权的不纳入优惠范围。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持有时间符合以下条件,股票(权)期权为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限制性行业范围。通过负面清单方式,对住宿和餐饮、房地产、批发和零售业等明显不属于科技类的行业企业,限制其享受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7个条件缺一不可。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享受递延纳税期间,企业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政策文件中所列的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条件第4项、第5项或第6项,该股权激励计划不能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税款应及时缴清。递延纳税期间,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发生变化,进入负面清单行业的,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可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自行业变化之日起新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对上市公司适当延长纳税期限股权激励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只适用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也有调整与变化。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个人从二级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其股票转让所得以及持股1年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均已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优惠力度非常大。同时,考虑到上市公司股票流动性强,变现快,因此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再递延至转让股票时缴税,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即对其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确认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款。考虑《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转让本公司股票方面有一定的期限约束,为解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缴税在时间方面的困难,此次政策调整进一步延长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由现行政策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明确,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公司,考虑其属于非上市公司,且股票变现能力较弱,因此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执行。调整后降低税负10%-20%按照调整前的税收政策,企业给予员工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员工应在行权等环节,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累进税率征税;对员工之后转让该股权获得的增值收益,则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税。为减轻股权激励获得者的税收负担,解决其当期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此次政策调整,一是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二是在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时统一适用20%的税率,比原来税负降低10%-20%,有效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上述政策进一步加大了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对于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将发挥重要作用。递延纳税期间实施股权激励企业的税收处理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享受递延纳税期间,企业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政策文件中所列的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条件第4项、第5项或第6项,该股权激励计划不能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税款应及时缴清。递延纳税期间,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发生变化,进入负面清单行业的,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可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自行业变化之日起新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区分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和不符合条件、未递延纳税的股权激励,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分别计算纳税。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收政策可二选一。新、旧政策的适用与否,要看是否真正递延,取决于何时转让股权。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应就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并允许在5年内分期纳税。财税〔2016〕101号文进一步明确了递延纳税的政策选择,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特别提醒注意以下4点:1.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2.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3.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4.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来源:中国会计报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本公众号文章仅用于交流学习目的,无意剽窃和抄袭,若涉及版权问题或标记有误,烦请原作者联系我们,我们会在24小时内删除处理。欢迎各位读者及媒体分享原创好文,与我们进行有偿合作。联系邮箱:593675498@qq.com。更多精彩内容,请点击左下方“阅读全文”查看。财税无忧社区微信号:valuewell001▲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致力于搭建财务职业交流平台,助力财务人士快乐生活,高效工作,帮助企业打造财务管理能力,引领企业价值创造。 长按二维码在线咨询,随时了解最新动态。